彭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华丽木,导致郑无法达到合同目的。郑要求彭退还货款,双倍退还押金,并承担鉴定费用。此外,彭收到货款43万元,确实给郑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并未超过定金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要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总额不应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定金金额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不支持郑的利息损失赔偿请求。作为担保人,乔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范围,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