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多少是违法的?

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额的百分之三十。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

二、违约金额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任。因此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当事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方面上讲,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

另外,《民法典》第119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束。现在我国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所以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背有关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并应受法律保护。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也是理所当然,如果不对违约方惩罚,法律对守约方就没有任何鼓励和保护了。

我国违约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签订合同双方中守约一方的利益,在合同的目的因为一方的违约而导致不能实现的时候,违约金的出现就是很有必要的了。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额的设立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不能随便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