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司法的完整说法是移交司法机关,其意思是多指案件经纪律检查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审查)中或处理后,认为已经涉及到违法犯罪了,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转交转办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则会由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启动司法程序开始追究案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不只限于公安局或某一个机构,它包括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所以不能误解就是公安局或检察院的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起诉机关与司法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侦察与社会管理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