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分降级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解释如下: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8条中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05条中的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