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在债务人在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向其履行,所以将标的物交存到有关部门保存,以此来消灭债务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消灭既存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提存期间,标的物所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的原因可能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