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特点: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点。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