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举证,主要有:1、 持有的现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也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变现资产应界定为非主要资产)。据此,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反映出货币存款余额及可立即变现资产数额之和均低于到期债务数额,即可满足。条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举证,主要有:1、通俗讲,就是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期债务总额。2、假如债务人财务资料未作实际的资产核销,如无望的到期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损坏淘汰、对外投资失败等未作损失处理,所以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数额不能体现出客观资产状况,甚至资产总额还会大于负债总额。此时,则需要债务人进行实际的资产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博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资产中损失数额的评估;二是无法变现资产数额的评估;三是经营能力的评估。债务人完成上述举证准备后,即可进行破产申请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