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扩展资料:

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