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

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2 报告的义务。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

3 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4 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