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职工应当适度享有年终奖。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性,工资可以低于正式期20%,但享有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劳保福利待遇。

虽然经济分配是用人单位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当合法,而且公平。试用期职工不享受年终奖,显失公平。因此,试用期职工应当适度享有年终奖。

员工福利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障、带薪年休假;一类是非法定福利,如奖励旅游、节日补贴。

1、对于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障、带薪年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等,单位必须给予,并且和正式员工的一致,若不同于正式员工的,是不合法的。

2、非法定福利,如奖励旅游、节日补贴,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同于正式员工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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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年终奖的具体法律规定,年终奖的司法裁量要考虑年终奖的性质。

从年终奖的性质来看,年终奖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自己员工的年终奖励,年终奖应该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将年终奖的发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时,用人单位则应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此时,年终奖已经构成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数额不能准确确定,但是工资的性质决定了这已经是劳动者的一种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范畴。

纵观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甚至福利制度,特别是工资奖金与效益挂钩的企业管理制度,将年终奖写入企业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的例子很多,但是企业在年终奖设计上往往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和发放条件。

一旦发生争议,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只能依照企业的规定和法律原则进行个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