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的房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由单位管理,婚前或婚后一方向单位取得租赁权。离婚时不符合双方均可租赁的情况,原承租人继续租赁。如果对方确实很难解决住房问题,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房居住,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支付一定的住房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果无法分房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承租人应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离婚时双方均可租用公房的,法院认为需要变更租赁关系的,应当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调解或者判决变更租赁关系。取得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