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只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原本是家乡所在村的村民,应该享有村里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使当事人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房屋所有权,仍然享有房屋所占宅基地的所有权,但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