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户纳税人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或者虽建立了账簿但不能通过账簿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其确定为双定户纳税人。

双定户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业户的简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扩展资料:

定额调整

1、双定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至影响主管税务机关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定额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2、双定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 ,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3、双定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