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是:第一,无权代理人进行了代理的行为,并且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二,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且在主观上不会质疑其代理权的真实性。第三,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过失,即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第四,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