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的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全部问题,使讯问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第二、讯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中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是不能进行讯问的。

第三、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讯问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名笔录;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第五、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