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开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是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1年8月29日凌晨,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嘉滨路上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因刘某违规使用远光灯,进入视野盲区的杨某驾驶出租车与横过道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倒于对向车道内,右脚被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受伤。事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属3级伤残,右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属5级伤残,颅骨缺损属10级伤残。交巡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遂起诉要求重庆艺苑商贸公司(杨某的雇主)、刘某、肥西金安汽车运输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出租车的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安徽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对医药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害共计1680775.83元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该案警示:大多数驾驶员对违规使用机动车灯光所产生危害的认识还仅停留在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上,对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识不够。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驾驶;行人应注意道路安全,切勿横穿马路,否则均要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