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材料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