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