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公积金的基本资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1、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根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