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推又称“法律的比照适用”。中国古代称之为“比附援引”、“比引科断”。审判机关在处理某种案件时,对在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的,比照最相类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比附援引,即将法律于某案例类型A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相类似的案例类型B之上。

类推适用制度从法律角度看,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行为,但其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时,将具有相似性质的行为法律扩充适用或者援用同它有类似性质事项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

类推制度是一种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法的创制,“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刑法的保护个人权利机能和保障社会秩序机能矛盾的表现和缓冲。

扩展资料:

总体类推:

就多数同类法律规定抽出的一般法律原则,而类推适用。

如:德国法上,从雇佣、委托等继续性法律关系的规定中,抽出一项法律原则:

继续性债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得以重大事由主张随时终止契约,而以该原则类推适用于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继续性债之关系。

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整体类推出内外有别、保护善意第三人规则。

从有限公司、普通合伙的人合性规则整体类推出人合性保护规则。

法律类推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在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就意味着对刑事案件,正确适用类推制度,必须遵守几个条件:

1、类推适用的行为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关于犯罪的规定。即这种行为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该行为必须是现行刑法分则中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否则就不能以需要重判或轻判等原因为理由适用类推。

3、按类推定罪的行为应依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