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的索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3、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