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公司法人人格的灭失,例如“先散后算”的制度,当公司宣布解散的时候,公司法人人格依然存在,只有当公司的清算程序完成的时候公司的法人人格才灭失,下面是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的详细介绍。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二、什么是公司解散登记解散登记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解散登记是指解散后必然进行清算的解散的登记,一般规定在单一的法律条文中。狭义解散登记中的解散事由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行政命令、法院裁判等。广义的解散登记除包括狭义的解散登记外,还包括那些解散但无须清算的公司解散的登记,主要是公司合并、分立和组织形式变更导致的解散的登记。公司解散要进行解散登记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日本、德国等国的商法及公司法中均有规定。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