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申请参与非法人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2、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支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财产执行完成前;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并说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法院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92.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