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也有监护能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可担任监护人的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