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不能结婚的情形

属于不能结婚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意义上的禁止结婚情形,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与有配偶者结婚构成了重婚;

2、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亲属关系;

3、结婚时未达到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法定的结婚年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民法典结婚的条件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之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民法典》生效后就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民法典》并不是简单地将其删除,而是相应的增加规定: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其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