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有:1、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同时需要公司所有股东签订;3、法人股东资格的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4、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明或者指定的代表人证明;6、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7、公司地址的使用证明。关于公司地址使用证明,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场地为自己房产,则只需要提供房产证和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如是租房,则需要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其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3、如是租的某家公司名下的办公写字楼,则需要该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加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