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证明可包括下列内容:

1、户口迁移人的相关信息;

2、迁移人的户籍地址;

3、迁出的事实及理由;

4、迁往地区及地址;

5、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同意迁移的意思表示,以及盖章、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