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566条,合同终止后,合同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58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