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3)依法组成合议庭;(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在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撤销仲裁裁决。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而不得适用独任制。因为:(1)此类型案件并非简单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旦作出,不仅使该仲裁裁决失去其法律效力,而且,还意味着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否定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独任制只能适用于简单案件的审理。(2)此类型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只能适用合议制。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则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仲裁裁决继续有效。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应当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