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一再拷问着我国的教育制度,从法律上来讲,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校园暴力问题是仅靠警告教育就可以解决的吗?是否应该立法严惩?未成年人犯罪该怎么办呢?热点再现: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频爆发,引起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究竟是修改刑法有关规定加以惩治,还是按照现状处理,代表们之间也存在争议和不同看法。法律解析: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的数据表明: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最高检公诉部门的相关调研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所犯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六大特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说,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民法根据自然人是否可以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为标准,划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般标准为年龄0-10-18周岁,特别的标准是智力水平。特殊的年龄阶段是年满十六周岁能够凭借自己的劳动所得生存可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的标准同样以年龄为一般标准,未满十四周岁不应当收到刑事处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仅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投放危险物品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特别的标准也是智力问题,如有无精神疾病等。《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十六至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面对越来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面对越来越低龄的“问题少年”,国家,需要如何应对?工读学校,曾是我国设立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一般是13-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在1999年以前,只要经过学校报公安局批准,就可强制入学;而在1999年之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为要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就读工读学校。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非常有限,截至2010年全国工读学校的总量锐减至70多所。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都改名为专门教育学校,因为存在的问题而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除此之外,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强这样的一个现状,相关学者们对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存在着争论。有的赞成者认为: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程度都明显“早熟”,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而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作过于敏感的反应,从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对肇事未成年人的处理,不是刑罚惩罚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的问题。是不是该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各家有各家之言。但是,人们想知道的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解决问题的根基,到底在哪里?专家指出,我国现在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后,家长应当怎么做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是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它往往把大棒砸向父母。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放任未成年子女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判决监护人接受强制性的亲子教育。强制亲子教育过程中表现不好,还可以对家长进行罚款,甚至可以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另外,我国继续坚持少年司法制度,宽容而不纵容。一方面要强调对低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同时一定要设计防止纵容的机制,也就是宽容之后,一定要有机制的防止重新犯罪。而所谓纵容机制和防止纵容机制的设计,就是以教代刑,不用刑法处罚未成年人,不用成年人的药品治疗未成年人的病,但是要求国家一定要设计适合未成年人的药品,适合未成年人诊断的措施,包括建立类似的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