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1、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2、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