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有:

(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3、《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