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离婚纠纷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等)、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