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涉外专属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时,可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27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