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超过合同日期能要违约金吗

没有到合同约定的日期是不可以要求违约金的。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生效日期未到,但是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且另一方接受的,此种情形之下,即便合同未签字或者盖章,也属于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形。更何况事实情况为当事人签订合同,但是约定的生效日期未到。也就是说只要对方接受了金钱,合同即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二、签了合同可以反悔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一般不大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签订合同之后反悔属于违约,违约方没有合同解除权。因此,违约方不但需要承担延迟履行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违约金的数额合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以认为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所以,订立合同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之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六百一十条和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民法典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为了更好的约束和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双方当事人也是可以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合同中也是需要写明双方约定的事宜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当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无过错方也是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

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才可以算作违约。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在违约条款这里一定要看清楚,一旦对方发生了违约的情形,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