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请参考:《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终身无子女者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规定,其理由:一是《条例》调整的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为,不调整不生育的行为;二是也是最主要的,随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并不鼓励不生育的行为,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国家不予以奖励。因此,取消这个规定,是反映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毕竟,在走过最为严格的控制人口数量的阶段之后,国家还是倡导有计划和条件的生育,而不鼓励甚至是奖励不生育。新《条例》施行后,对2002年12月1日前按规定年龄退休且领取《终身无子女证》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发给100%退休金的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则不再执行发给100%工资的规定。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奖励对象有那些?(一)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200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2.200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参保退休职工。(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三)已参照《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通政发〔2003〕108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超过3200元一次性奖励的,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不足3200元的,予以补足。(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五)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就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余无新规定。《计划生育法》未涉及无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的奖励政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未涉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独生子女的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增加5%的退休金,没子女的没有什么优待政策。具体事宜可向当地计生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