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二.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备注: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为住宅或宅基地用途的需提交村(居)委出具的住改商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民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4、商事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A4纸,加盖单位公章);三.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盖公章(非委托办理情形无需提供);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盖公章;五.《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六.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七.《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联变更申请表,盖公章;八.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九.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原件,盖公章;十.经营场所所处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公章(地址位置图应清楚标示周围街道及标志性建筑物情况);十一.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原件,盖公章(平面图需详细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功能区域分布情况及尺寸、使用面积);十二.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目录复印件,盖公章;十三.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盖公章;十四.企业药学人员执业资格、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原件,盖公章;十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