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性:公权性与调停、仲裁等诉讼以外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法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司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特点。与大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通过调停方式解决纠纷,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同。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体现在案件的受理上,也体现在裁判的执行上。调停、仲裁都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建立的,只要一方不想用上述方法解决争论,调停、仲裁就不能进行,民事诉讼不同,原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就会发生被告是否愿意的诉讼。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也需要按照事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很大。特定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解决的争论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论。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对于无诉争性的非诉讼案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诉讼程序。自由性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正因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停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作用。对于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