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们的罚款。对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第三,我国《刑法》第10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时,第148条、第140条两罪就产生了法条竞合。竞合是个刑法理论概念,法条竞合就是指有两个或两面三刀个以上法条规定了同一内容,造成重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