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清偿;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