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单只能够佐证证据。不能作为单一证据使用。证据需要形成证据链条。《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