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落款日期是指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发文日期是以文生效的起始时间,年月日须完整,年份不得略写,如1991年不得写成91年。发文日期一般以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文件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

一般性例行公文如通知、函等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法规性以公文的批准日期为准,或公文最后专门规定生效、执行日期,如“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写在公文末尾、发文机关下面,并稍向右错开。

扩展资料:

草拟公文,动笔前应当做到:

1、了解领导意图,弄清本文件的性质、行文目的、任务和范围;

2、认真阅读有关文件,明确政策界限;

3、熟悉业务,必要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工作规律。

文件起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2、简明扼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3、谦虚谨慎,勤勉及时。

4、贵在得“体”。合乎体式,合乎身份。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正确。时间一般要写具体的年月日。使用数字时,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