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是社会发展地下的标志,在人治的状态下,人民不会得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法治是人治的进级阶段,是更高的形态。他的达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根据法律强制性的转变,法治阶段我认为还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低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法律中再也没有人为的因素,初步体现出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优秀的。人们在法律的规范下,自觉的进行着自己的社会行为。可以说,这个阶段,法律的强制性仍然是从外部去规范人们的行为。第二个是高级阶段,法律已经融入道德之中,人们在进行社会行为时,自发的、下意识的从内心产生合法的评价。法律的强制性从外部规范人的行为转变为了人们在实行行为前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内心评价。个人粗浅看法,尚未成熟,请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