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作、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