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但有以下情形出现彩礼不予返还: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