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是确定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 只要因错拘、错捕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归责原则,司法机关批准或作出逮捕决定后,凡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

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视为司法机关的错误逮捕已依法确认。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