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屋的买卖可以进行公证,并且是有效的。由于有的回迁房业主还没有房产证,后期要发的也是拆迁户户主的名字,不可能中途改名,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无法令买家放心,因此可以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双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到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上写明,双方予以确认,这样的回迁房买卖公证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