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240号)规定:产前(怀孕第12周起)及生育后3个月以内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简称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属于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而当时是在怀孕50天内到医院因保胎住院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险报销范畴。

通过向二院了解情况:

1、由于住院距今时间跨度较大,经治医师记不清当时病人入院情况;

2、二院规定医保病人必须住院必须在三日内缴纳医保卡;

3、经详细调阅当时住院材料,显示当时是自费住院。同时,我市规定在本地就医的参保职工一律必须携带医保卡到医院就医,情况不符合报销相关规定,敬请谅解。

扩展资料: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