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中国的难点如下:

人治和法治。尽管从价值观念上讲,每个人都毫不犹豫地认同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法治,但在目前改革开放这样的社会变革时代,人治却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它与衷心期盼的法治价值目标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理论认为,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起点是个人,法律的设立在于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反映在民法领域,便是以权利为中心,构筑权利保障体系。“社会本位”理论认为,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起点是社会、集体而不是个人,个人只有处于社会集体之中才有其自身价值。因此,法律应该促使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承担增进社会福利、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这种观念尊崇国家,高扬权力。

立法超前与观念滞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是:19世纪四、五十年代魏源等开始注意中西政制之别,赞扬民主制度又“公”又“周”,六十年代冯桂芬提出“君民不隔不如夷”,批评专制制度不如立宪制度通达民情,七十年代个别改良派如郑观应等发出开议院的议论;八十年代部分洋务派如张树声等提出立宪问题。个别改良派(如何启)开始宣传“公平”思想;九十年代出现了戊戌变法;二十世纪初先是清末法制改革,尔后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崛起,民主思想的激荡。

法制中国其实质是建立一套培育、适应、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并实现“法治国”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