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是都不要求必须分割的。除非是本人自愿,或者另外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的,可以从一方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关于帮助的具体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先,协商不成或者没有协商的,就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